首 页
走进城改
企业简介
光辉历程
企业文化
企业画册
组织架构
新闻中心
集团要闻
子公司动态
通知公告
国企财务
纪检监察
基层*建
*策法规
产品展示
合肥项目
外地项目
*群工作
基层*建
学习教育
人力资源
精彩活动
人才招聘
职工书屋
学习园地
交易信息
产权交易
招标信息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总经理信箱
信访举报
法律声明
首页
学习园地
最高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
2023-05-17 09:26 来源:新闻中心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
最高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
(2023年4月20日起施行)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2023年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79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4月20日起施行)
法释〔2023〕
1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已于2023年2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7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4月20日起施行。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明确房企风险化解中权利顺位问题的请示》(豫高法 〔2023〕36 号)收悉。就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商品房已售 逾期难交付引发的相关纠纷案件中涉及的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之间的权利顺位 关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 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二、商品房消费者以居住为目的购买房屋并已支付全部价款,主张其 房屋交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 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只支付了部分价款的商品房消费者,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实际支 付剩余价款的,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三、在房屋不能交付且无实际交付可能的情况下,商品房消费者主张 价款返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 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更多
上一篇
网络安全审查办法
筑牢全民网络安全“防火墙”——我国网络安全工作成就综述
2022年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开幕式在安徽合肥举行
友情链接:
合肥市人民*
|
合肥市国资委
|
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合肥顺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合肥市房地产经营公司
|
合肥裕丰物业投资有限公司
首页
|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皖ICP备19006386号-1
主办单位:合肥城改集团 地址:合肥市黄山路596号 传真:0551-62662205 邮编:230088
链接
链接
链接